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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北京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实施时间及内容解读
来源:未知时间:2021-03-09点击: 997

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。

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,送达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。

学生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。

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。

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或者区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知道多一点

新修订的《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》2月6日发布,2月26日正式实施。这是该办法近27年来的首次修订。

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明确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。删除关于“金帆奖”“银帆奖”和“三好学生”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。

强调不得歧视被处分学生。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
内容来自首都之窗
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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